欢迎来到珠海智慧养老平台!
注册
找服务
  • 找服务
  • 找服务组织
首页 > 政府购买服务 > 详情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

来源:   |   时间:2019-11-07   |   作者:   |   浏览量:
分享至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社会办医发展,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群
众多样化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
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
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发展社会办
医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9号)等文件精神,现
就进一步加快发展社会办医通知如下:
一、简化医疗机构审批
(一 ) 落实属地审批 。横琴新区按照《中国(广东)自由贸
易试验区条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以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等规定承担医疗机构省级、
市级相关审批权限。各行政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政策法规落实医
疗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相关审批权。
(二)简化审批手续。实行社会办医优先准入、优先选址、
优先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精简申请资料,制作
社会办医设置指南,提高审批效能。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
设置申请。探索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
(三 ) 探索并联审批 。提升行政审批信息化水平,实现社会
办医疗机构设置联动审批。卫计部门在批准医疗机构设置时,同
时抄送国土、住规建、环保、消防、民政等部门。允许申请人同
时向各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卫计部门不将其他部门的审批结果作
为前置审批条件。
二、进一步开放准入
(一 ) 扩大设置领域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医疗服务和薄
弱的区域设置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站)、疗养院,
发展医疗护理、健康咨询、康复促进、临终关怀与传统养老相结
合的安宁疗护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差异性服务,满足居民多
样化医疗卫生需求。取消专科门诊部和医学临床检验室、医学影
像中心、病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规划数
量限制。
(二 ) 开放举办主体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医师按规定开办诊
所,护士按规定开办护理机构。允许具有专业技术优势的法人机
构开办诊所。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鼓励医师、
护士由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参与医疗及护理多机构兼职服务。允
许医师在符合条件的药店按规定开办诊所。
(三 ) 鼓励连锁性集团化经营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连
锁、集团化经营。对已有3家以上标准化管理连锁机构的,卫计
部门根据情况可对其符合规划要求的同类型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仅
做形式审查,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鼓励公私合作办医
(一 ) 鼓励合作办医 。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
会力量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公立医院以公办民助、
民办公助或医联体等形式与社会力量开展合作。推动公立医院在
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品牌特许、购买服务以及技术、人
才合作等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盘活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实力、
床位使用率不高的社会办医疗资源。
(二 ) 推进医联体建设 。根据我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际
情况组建多种形式的医联体,探索新型医保支付方式,推动优质
医疗资源下沉基层。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意愿,可将其纳入医联
体。
(三)加强人才交流。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
构培养培训医务人员,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技术水平。探索开展
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
(四)推进资源共享。推进大型医疗设备共建共享,探索
以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
中心、病理中心等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提升全行业信息化水平,
推进医疗机构间、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的信息互联互
通,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促进医学影
像、检验等结果互认。
四、促进融合发展
(一) ) 加快医养融合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并享受与民办养老
机构同等优惠政策。鼓励养老机构按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对申请
设置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计部门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
理审批,并制作医养结合机构申请指南,向社会公开。医养结合
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加挂“**医养结合机构”牌子。
(二 ) 鼓励健康 、 旅游融合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依托我市旅
游、休闲度假以及海岛等资源,建设集合医药、医疗、养生、保
健等多种功能的健康旅游项目,开拓中高端医疗旅游市场。
(三 ) 促进医疗与保险业融合 。鼓励发展集医药、医疗、商
业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服务业集团。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
式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参与健康管理服务。引导商业保
险机构以出资新建等方式兴办医疗、健康体检等医疗机构。
(四 ) 进一步促进医疗与金融业融合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
增加健康产业投入,探索无形资产质押和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鼓
励发展健康消费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
资、发行债券和开展并购,鼓励引导风险投资。
五、加大用房保障
允许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现有空闲用房按规定设
置医疗机构。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
构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商业用房、工业用房、
农民集体用房、教育用房、办公用房以及其他用房等用途的现有
空闲用房举办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无需办理变更房屋用
途手续。
六、完善监督机制
(一)强化政府监督。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开
展综合监管。民政、卫计、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
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
医疗广告的监管,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
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
规行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违法违纪“黑
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并予以曝光。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强化临床路径,完善技术规范,
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综合评价,对基本标
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 ) 加强行业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
律,推动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和准则,规范成员行为。
推行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引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建立内审制
度,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查自纠,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第三方满意度评价,完善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