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社会事务、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社区工作、社会事业)局: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废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6)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在国家及省未出正式台相关后续政策之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一)规范养老机构登记相关内容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其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应当包含“老年人养护服务”或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规范表述。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养老机构地址所在地的区级(含功能区,下同)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区级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500张(含500张)以上的,名称可以使用“珠海市”行政区划名称而无需加冠区级的行政区域名称。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流程如下:
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向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要求予以受理,在批准养老机构名称前须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意见,并书面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查询拟核准名称的使用情况(附件1),避免出现字号相同;市级民政部门经比对后及时出具查询结果(附件2)。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通过名称预先核准后,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内部流转至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负责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条件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三)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民办经营性(即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四)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二、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
(一)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备案坚持属地备案原则。
1.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地址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申请备案。设置养老机构备案流程如下:
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地址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对外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6),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5)。对于材料不全的,区级民政部门对外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应当当场告知举办者不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并书面告知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登记一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区级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另行进行法人登记,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3.已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含省级登记许可的)有效期届满自动作废,并需到该机构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含省级登记许可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缴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缴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4.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养老机构变更备案流程如下: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对完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对外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变更备案信息,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7)。对于材料不全的,民政部门对外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应当当场告知举办者不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变更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8)。
(二)做好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公开工作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办事服务窗口等公开养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备案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信息,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养老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属地为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各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工作、公安等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明确养老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对本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人力资源等内部管理制度。
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现养老机构存在环境、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等风险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抄告函(附件9),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后续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各区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职能对应的市级部门报告,以便市级部门掌握情况,尽快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废止《关于做好国内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珠民〔2017〕80号)。
附件:1.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名称查询申请函(样本)
2.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名称查询回执(样本)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样本)
4.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样本)
5.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样本)
6.备案承诺书(样本)
7.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样本)
8.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样本)
9.抄告函(样本)
珠海市民政局
2019年6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名称查询申请函
珠海市民政局:
我局收到核准“(填写拟申办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的名称)”名称的申请。经审核,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局查询该名称使用情况。请出具查询结果。
专此函达。
(公章)
二O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
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名称查询回执
(珠社回字〔201 〕 号)
民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
你局送来的《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名称查询申请函》收悉。经查,“(填写拟申办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的名称)”名称□无重名或□重名。
(公章)
二O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3: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或经营范围(相关养老机构业务):
养老机构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服务设施占地面积(适用于独立设施):
联系人:
联系方式(座机和手机):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备案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服务范围或经营范围: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附件6: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民政局:
我单位有关事项发生变更,该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请予以备案。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 变更备案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变更事项如下: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抄告函
(单位): 抄告编号:
经检查,我局发现位于 (地址)的 (机构名称) ,其养老机构备案号(或原许可证号)为: ,机构性质: (民办公益性/民办经营性/公办/公建民营/农村敬老院),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描述)
现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抄告你单位,请你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函告。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