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标准
一、概念阐释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指引的通知》(粤民福〔2013〕12号)第一章总则规定:
1.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服务资源和信息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务服务、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安全援助和转介等方面的服务,其主要形式是上门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
2.居家养老服务要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行业标准、指引以及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度晚年。
3.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机构是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政策指导、质量评价、监督管理、资源支持等的机构,主要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政府委托的社会组织等。
4.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机构。主要通过公办、民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服务。
5.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是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可分为一般服务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一般服务人员是指服务机构内从事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等服务的工作人员。专业服务人员主要是社会工作者、护士、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养老护理员等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
二、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
1.服务方式
(1)日托服务(社区日间照料):在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为所辖区域的老年人提供不住宿的日间短期或长期生活照料服务(老人日间到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用餐、午睡、参加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晚间回家)。
(2)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生活护理服务。
(3)其他服务:为所辖区域的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藉、法律维权、医疗保健等服务。
2.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主要包括送餐、洗菜做饭、打扫房间、清洗衣服、拆洗床单被褥、代购物品、代换煤气、代缴费用、助浴、理发、电器维修、管道疏通、陪助出行、陪伴看病等日常生活照顾服务。
(2)康复护理服务。康复服务主要提供康复运动、物理治疗、职业治疗、按摩、热疗冷敷等服务;护理服务主要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实施慢性病跟踪、定期上门测量血压、监测心电图等身体检查和配送药品、定期开展生理卫生教育、疾病防治及健康教育咨询、用药指导和伤口处理、包扎等服务。
(3)法律维权服务。主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等服务。
(4)文化娱乐服务。主要提供知识讲座、书法绘画、棋牌娱乐、图书阅览等服务。
(5)体育健身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健身活动等服务。
(6)精神慰藉服务。主要包括生病探望、节日探望、情感沟通(聊天)、心理咨询和辅导、临终关怀等服务。
三、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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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年龄 |
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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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补助(565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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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殊
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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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中的老人(主要指“三无、五保”) |
60周岁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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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务院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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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优抚对象、烈属老人 |
由区民政局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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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 |
失能、半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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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特扶老人 |
70周岁及以上 |
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70周岁以上老人,由区卫生局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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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
60周岁及以上 |
独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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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 |
失能、半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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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 |
低保老人 |
60周岁及以上 |
低保家庭中的老人按我市低保政策规定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是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50%进行认定,需独居或失能、半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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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边缘老人 |
60周岁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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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家庭中的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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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 |
指独居或失能、半失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因治疗疾病的支出,导致其实际生活水平相当于低保或低保边缘的独居或失能、半失能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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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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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周岁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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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额补助(283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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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 |
一级残疾 |
60周岁及以上 |
持有一级《残疾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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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象 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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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及以上 |
独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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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半失能,仅与残疾子女共同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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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 |
失能、半失能,经市内三甲医疗机构评估,照料等级为重度或中度的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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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为政府补助类对象的标准,不符合以上政府补助条件而有服务需求的老人可自行选择服务项目并支付服务费用。符合政府补助条件但已入住公办福利机构的老人,如已享受机构养老优惠的,不再享受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